中央鼓励海南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界已跃跃欲试

  中央鼓励海南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界已跃跃欲试

  “如果可以的话,我们愿意与海南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块能进行合作,比如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近日,国内一家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述人士有此接洽业务想法源于海南将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近日,《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意见》中提到将设立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我们希望政策性驱动与海南具体改革中的产业发展能够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往前推进一步。

  多项新政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

  作为泛文娱产业发展中的核心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内已有初步尝试。早在2005年,我国率先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展开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和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尤其是从2009年开始,随着华谊兄弟(300027.SZ)、光线传媒(300251.SZ)等文化类公司相继登陆资本市场,具有高附加值和强融合性的泛文娱产业成为各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同样也成为金融资本服务的创新领域之一。

  其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影视行业成为我国版权质押最先尝试的领域。2006年,华谊兄弟投资拍摄的《集结号》率先以电影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5000万元贷款。

  但在行业内人士看来,《集结号》只是金融机构的一次尝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版权质押。因为一方面除了电影版权质押外,华谊兄弟的掌门人王中军抵押了自己的全部身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提出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其每一笔贷款资金的使用及电影的拍摄进度都要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监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信贷多为知名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提供服务,而大多数泛文娱企业则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

  直到2013年公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类型以及发行渠道上才有了重大突破。

  在交易结构上,新规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仅限于金融系统内部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发行、承销的模式,规定由企业信托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公司作为发行人、计划管理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证券。特殊目的载体可以是证券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基础资产类型上也大为扩展,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

  “因为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被包含在可证券化基础资产之中,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个新规中得以解决。”魏鹏举表示。

  而更为积极的信号来自2014年的一项改革——证监会将不再受理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公司专项投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新设立的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这一体现市场化原则的管理体制被业界认为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乐观发展的”重要政策基础之一。

  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以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方案》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具体措施之一就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

  业界寄望海南探索助推法律完善

  “目前国内还没有直接将知识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发行ABS(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案例,目前只有租赁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所发行的租赁ABS。”文化产业天使投资人周凯旋表示。

  2014年成立的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国内第一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11.2亿元。按照10倍的杠杆率,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可为文化企业提供总额112亿元的融资服务,财政资金放大率为37倍。

  今年4月上旬,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北京银行共同启动“文租贷”金融服务方案,致力于为京城小微文创企业量身打造特色服务方案。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日本就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1997年1月,美国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由于短时间内缺少流动资金,于是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债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为期10年利率为7.9%的债券,为自己的音乐发展之路募集资金5500万美元。这一融资行为大获成功,也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此后,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延伸至电影、音乐、专利、商标等领域。

  公开数据显示,在1997年到2010年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就高达420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2%。

  “从涉及的行业来看,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音乐虽然是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电影业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中呈现出后来居上的态势。”周凯旋表示,目前,电影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发行总量中已经达到了42%的比例。

  相较于美国、日本,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点并不高。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立法是在1995年,这一年颁布的《担保法》让知识产权质押有了法律依据。 在其颁布后,为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的操作,当时的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著作权质押合同办法》、《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但业界人士认为三者都较为抽象笼统,细节规定不够明确。

  即便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并一改《担保法》完全列举的列举方式,但价值评估体系以及交易平台的环境与国外还是有所差距。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立法比较完善,尤其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较为出色。“日本多部法律都有关于质押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的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十分广泛,且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可以单独或组合进行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自身价值中涉及所在企业信息、市场价值预估与分析等内容,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的评估体系。此外,日本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地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上述研究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

  包括上述负责人在内的知识产权运营者均表示,在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融合的阶段,希望海南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让国内的中小泛文娱企业有真正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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