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恢复专利权先交钱 别忘为自己疏忽买单 <

对专利来说,专利权一旦丧失,就从专利权人“个人专属”变成了“公众所有”。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绝对就会“一入侯门深似海”,从此与你是路人了。专利界也有“回丹药”,让丧失的权利恢复。至于哪种情况下可以恢复,怎么才能恢复,且听小知慢慢道来。

专利恢复的适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专利局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专利权人有2个月的时间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如果超过了2个月的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就会最终丧失专利权。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是因为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不可抗因素消失之后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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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注意,“不可抗拒的事由”一种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包括地震、水灾、旱灾等;一种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包括动乱、罢工等。这些灾害的产生是不能被当事人所预见的,也无法避免。由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专利权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出具相关证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除不可抗拒事由导致的专利权丧失可以申请恢复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并非由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期限延误,比如当事人生病住院,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收到有关文件等。遇到这些非主观意愿导致期限延误而专利丧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专利恢复之际附具相关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延误期限并非主观意愿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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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如何恢复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和“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专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恢复权利。当事人在申请恢复权利之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此外,还要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注意,以“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权利恢复的,还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虽然专利权可以恢复,却要把握住能恢复专利的情况以及时间节点,还要备好相关资料,否则也只会“反抗不成”眼睁睁的看着专利丧失。中细软拥有14年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汇集了来自知识产权局等知名机构的顶尖专家,为您提供360度整体咨询方案,能让您顺利恢复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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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专利权后,可以申请恢复其权利,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优先权】、第四十二条【专利权期限】、第六十八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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