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的“奇葩”要求你造吗?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同质化日益严重的今天,追求特立独行、奇葩、非主流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甚至是一种时尚的生活态度!在小知看来,所有的专利就是个“奇葩”的集合,因为无论是发明专利还实用新型专利,其通过审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新颖性。那么,新颖性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哪些情况下不具有新颖性呢?知己们,在这个炎炎夏日一起和中细软小知来一次清爽畅谈吧!

中细软解读何为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简单来说就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空前绝后、史无前例、超凡脱俗。

对于这一法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同一个申请人不能在未对发明创造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连续向专利局提交两次申请,因为这违背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第二,新颖性比较的对象是申请日以前已经出现在专利公布或者公告文件中的专利,想要具有新颖性就需要在申请前做好检索工作,避免无效申请。

对新颖性的临时保护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我国在必要的时候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即在特定的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其新颖性。

情形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情形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情形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中细软提醒:以上三种情形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是在申请日以前的六个月内。也就是说,超出这个时间,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然有可能丧失其新颖性。

抵触申请

聊完对新颖性的保护,我们再来说一说损害新颖性的情况。在《专利法》中有一个术语叫做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为被审查之申请的抵触申请。简单来说,这是一组对应关系,即当A专利在提交申请后,发现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个专利B和A专利是相同的,那么此时B专利就损害了A专利的新颖性,B专利就可以称为A专利的抵触申请。

专利申请不是一蹴而就的,专利申请路上的细节众多,每个细节都影响这专利申请的成败,所以,想要申请专利就要做到事无巨细、无微不至。而中细软集团作为一个拥有14年知识产权代理经验的全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云平台,肩负为中国创新加油的使命,愿为知己们专利申请贡献自己力量!专利申请路上,选择与中细软同行,每个细节都会做到完美,所有关卡都将顺利通过,最终成功拿到专利授权书,享有专利权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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