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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司助力兴盛优选“活力兴盛”商标一案异议成功!

发布于 2022-08-05 12:06 阅读(

2021年5月,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代理的第50112478号“活力兴盛”商标异议一案,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被异议商标不准予注册。至此,经过我司维权干预,依法成功维护了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



01
案情简介


异议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关注民生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也是湖南省***家估值超过10亿美金的“独角兽”企业。平台主要定位是解决家庭消费者的日常需求,提供包括蔬菜水果,肉禽水产,米面粮油,日用百货等全品类精选商品。依托社区实体便利店,通过“预售+自提”的模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异议人线下成立上千家便利店,遍布多省份多地级城市的各个社区,异议人及其“兴盛优选”电子商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异议人对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35类第50112478号“活力兴盛”商标提出异议,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75520号“兴盛优选”、第32936589号“兴盛优选”等商标。


02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及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极易被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的前提下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不仅具有复制模仿和搭便车的恶意,还极易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误认两商标之间或者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或者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极易导致异议人的品牌利益损害。故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异议人于2018年01月12日在湖南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对外均使用的为“兴盛优选”的字号。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是2020年09月27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异议人在先登记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前提下,仍在类似的服务项上申请与异议人的在先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文字“兴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04
***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0112478号“活力兴盛”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