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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可否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生活场景】

  任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装饰灯”,并于2012年5月6号向国家只是产权局申请了该项专利,2012年3月4日知识产权局授予他这项专利权。根据权利要求记载:这是一种装饰灯,有一层耐火防护罩。

  后来,任某在市场上发现某装饰灯公司生产的装饰灯与他申请专利的装饰灯极为相似,于是任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对方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此种装饰灯,销毁已经生产的装饰灯;2、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对侵权事件进行声明和澄清;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告的专利性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虽然自己的装饰灯与原告的装饰灯特征相似,但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公知技术在专利侵权案中的判定问题。对比任某和那家灯饰公司制造的相同的灯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一种装饰灯,都有一层耐火防护罩,外观相似,但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装饰灯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例中,被告提到了一个专业名词——公知技术。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近,那就不构成侵权了。

  公知技术,也叫现有技术,是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而且该技术被相关领域的人员客观所知。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在有形物上公布的技术、被口头公布的技术、在实际中使用的技术、已经陈列或展出的技术、潜在的现有技术。

  其中,有形物包括文字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制品等物品。潜在的“现有技术”是指已经提高的、但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它可以否定后申请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的发明,只要一个申请案比另一个申请案早一天,前者就能优于后者,获得专利权。

  在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所运用的公知技术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比如,一份专利文献,一份先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等,而不能是拼凑而成的公知技术。同时,被告不能用公知技术来否认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因此,在被人起诉侵犯其专利权时,如果你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你可以尽可能运用公知技术,以此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理由充分,因此法院才会驳回原告的侵权诉求。

  【温馨提示】

  1)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存在的被相关领域的人员客观所知的技术,对通过申请的专利权不构成侵权。

  2)在鉴于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公知技术的标准时,应判断该技术是否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且即便是公知技术,也不能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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