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起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3月7日,Talpa Content B.V.(中文译名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尔帕公司)将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塔尔帕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名称为“The Voice of...”,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35类等共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专用期限始于2012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商标,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25类等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专用期限始于2011年3月18日,目前亦处于有效期内。
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该节目已在中国成功运营四季,收视率屡创新高,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与此同时,公司注册商标“”及其商标名称“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塔尔帕公司认为,随着“好声音”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的播放与流行,该注册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在起诉书中列举了以下侵权行为,具体包括:梦想强音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chvoice.com)、在各地海选现场及宣传中、在发布运营的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手机应用软件中以显著方式大量使用、图标及“The Voice of”文字;正议天下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在海选活动现场及海选活动宣传中使用了、图形及“The Voice of”文字。
塔尔帕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相关公众在接触二被告服务和宣传材料时,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与塔尔帕公司存在关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已构成商标侵权。
塔尔帕公司表示,梦想强音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官方授权公司公示》,根据该公示可知,梦想强音公司以授权方的名义已就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海选活动与来自全国的二十多家企业进行合作。该公司“授权”这些企业(包括正议天下公司)“于授权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上述行为导致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件发生。同样根据该网站的“媒体报导”和“赛事回放”记载,2015年12月至今,梦想强音公司已组织或授权组织在广西、内蒙古、吉林、广州、四川、山西、湖北等多地的海选活动,可见侵权行为分布地理范围非常广泛,影响极其恶劣。
塔尔帕公司认为,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至今,获利巨大,塔尔帕公司的市场运营及相关节目推广活动更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并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据悉,朝阳法院己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