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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律师:子翻译影片出售被判刑 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江阴市民小刘从2007年开始,小刘就将自己搜集的小众电影进行翻译,制作成字幕后刻制成光盘,再贴上打印的影视海报,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对外出售。小刘始终强调,赚钱不是最终目的,自己追求完美,所有的字幕都是外挂的,绝对不是“贴”在屏幕上的,那样影响观看效果。而且,自己卖一张碟只要2.9元,光碟用的都是最好的,赚不到什么钱,因此获得了一大批网友的支持。去年4月,小刘被江阴警方抓获,警方从他家中当场查货3600余张光盘,均被江阴市版权局鉴定为侵权盗版音像光盘复制品。为此,小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此,承办此案的徐法官表示,如果自己翻译自己看不售卖,自然没有问题。有律师也分析称,如果把翻译字幕上网传播,可能就会出乱子,首先部分小众电影国内并未引进,此外如果在翻译过程中曲解了原作者的意思,也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 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 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 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会有一定程度的罚款,罚款的具体金额根据行为特征以及造成损害来确定,但是当侵权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时,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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