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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已无效,商标行政诉讼的“撤诉重裁”流程解读

发布于 2022-09-04 12:07 阅读(

在2022年6月30日,我作为律师代表之一,受邀参加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的《立案与诉前调解工作交流会》,该会以线上方式进行。会上就网上立案与诉前调解进行了交流,由全国范围内的80余名律师、企业代表、审判人员、立案审核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诉前调解里重点探讨到了“撤诉重裁机制”。主要是指商标驳回复审的行政案件,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时,或者主动放弃某些群组时的操作流程。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案件,商标遭遇他人抢注,权利人自己行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并进行了驳回复审。而抢注人的商标被启动了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三等程序,使得抢注人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当权利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再进行行政诉讼时,抢注人的商标可能已经在无效状态。对于这种行政诉讼,可以考虑适用“撤诉重裁”制度。

目前“撤诉重裁制度“既可以由律师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审判法官主动启动。启动后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通知,而且也不是批量的全部适用,而是一案一看,一案一决定,进行个案的回应。

这个制度一方面使本来就不应该归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而收到败诉判,另一方面可以加快重新出裁定的流程。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共存协议,并不必然会启动撤诉重裁制度,关于商标共存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知识产权的标准不完全相同,且商标持有人之的关系也查具体进行考量并综合分析。

同意撤诉重裁制度后,一般就不再进行审判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决的速度也会相对加快。协商一致后,目前的速度是大约2个月左右可以出重裁的裁定书。本速度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速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