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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商标”需“隔离一年”?

发布于 2022-01-17 18:02 阅读(


  《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法妞网友咨询:

  “失效商标”需“隔离一年”?

  律师解答:

  1年“隔离期”的立法宗旨是,消除此时期内因合法注册商标权利消亡,但其知名度或标识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尚存于市场,若立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核准相同近似商标注册,致二者在市场上并存所导致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能性模本行。斤遥翟基于上述立法宗旨,对于注册商标被注销或非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未满1年的,适用商标法第50条对相同近似料滑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原则上在先注册商标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成为无效商标,不应在阻碍后续商标的注册,但是因为,已无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还会在市场上流通一段时间,其商标的影响、商誉等还在相关公众中存在,为了避免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故设置了一年的隔离期。

  律师补充:

  其实对于商标法第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