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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于 2022-01-17 18:02 阅读(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法妞网友咨询:

  商标恶意抢注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解答: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恶意抢注”是人们习惯的一种说法,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明确界定“恶意抢注”的条款,“恶意抢注”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不管是已经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都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判断一个抢注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就看申请人是否采用了不合理的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如果是就可认定为恶意抢注。

  律师补充:

  是否“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3、注册成功。

  对于恶意商标抢注的行为规制应当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定,扩大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范围,合理扩大商标法保护范围,加强商标领域的信用监管并加大对恶意商标抢注的惩罚力度,以达到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目的,维护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与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商标权利,助力我国的品牌强国战略的实施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