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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申请注册商标如何填写商标申请书?

 1.2018年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2.“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申请人地址”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申请人地址应该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3.“国内接收人”该如何填写?“国内接收人地址”是通讯地址吗?我们公司能填写吗?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这个栏目是针对外国申请人,国内申请人是不需要填写此项栏目。

4.“商标申请声明”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5.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如何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想申请商标优先权,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6.我提交了3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我可以只提交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吗?

  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均应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若申请人的3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同时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及2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什么是商标说明,“商标说明”如何填写?

  商标注册有三种形式,图形、文字,图形+文字商标的组合,现在声音也可以注册商标了,商标申请说明是指商标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8.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

9.我要申报“***”商品,该申报在哪类?(即如何确定申报类别)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分为四十五个类别,具体申报类别可参考:文章商标的45个类别

10.关于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如何选择商标的分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1.商标分类中关于服务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12.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第20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如何选择?

  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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