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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如何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这就意味着一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就可以不通过代理。如外商独资企业就可以不通过代理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事宜;二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必须通过代理办理商标事宜(但不包括因商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样做是为了解决外国人直接办理可能带来的语言,文件送达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制度,不违反《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的外国(即在申请国没有住所的)申请人要求强制代理的规定,几乎可以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看到。如我国企业要到欧洲国家注册商标,就部分必须通过欧洲国家代当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实践中企业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代为办理)

  另外,《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双边协议,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方式,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与国之间,国与地区之间对某类事情的处理,互相给予对方彼此同等待遇。具体就商标注册和保护而言,就是A国(地区)的国民在B国享有什么待遇,B国(地区)的国民就可以期望在A国(地区)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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