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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如何办理?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国家工商局已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故商标(专用权)质押应向国家商标局登记。如某企业为开发新产品需向银行贷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企业将自己的经评估价值300万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于是企业与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应经国家商标局登记后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其质押登记证上的日期就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签订商标专用质押合同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商标注册人即出质人的不得将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另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因其权属未确定不易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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