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有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由此看到,特殊标志登记的前提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活动。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机关仍然是国家商标局。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或国际性活动要登记特殊标志,国家商标局将不会予以登记。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等,不能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不能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带有民族歧视等。如发生侵犯特殊标志的行为,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特殊标志的有效期4年,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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