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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和“部分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驳回”,是指国家商标局依法对所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整体做出的不予注册的行为,并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如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某国的国旗所构成的第30大类的方便食品上申请注册;再如以“天府”文字为商标申请在第25大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注册,而他人在之前已经在第25大类的服装、鞋、帽上注册了“天府”文字商标,则国家商标局将在所有这些商品上整体驳回这两个商标。因为以国旗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而上述“天府”文字商标则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驳回表明,申请人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没有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申请中“部分驳回”,是指国家商标局依法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做出了不予注册的行为,并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部分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见本书插页10)。申请人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如同意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则不必回复表示同意,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会在设定的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届满之后自动对准予初步审定的部分编排公告。如成都某企业申请分类表第7大类的第33类似群组的“混凝土搅拌机”及第34类似群组的“起重机、升降设备”等商品注册“高尔”文字商标,但一年后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在第34类似群组上“起重机、升降设备”的注册申请,保留第33类似群组上“混凝土搅拌机”的申请。因为“起重机、升降设备”上的“高尔”文字商标他人刚好早一个月的时间在先申请。

  无论是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国家商标局都会在驳回通知书上载明驳回的理由、使用的法条。同在先权利冲突被驳回的,还会附上引证商标,表明在先权利商标及权利人名义和地址、注册号或申请号、注册日期或申请日期等。申请人对驳回和部分驳回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①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②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③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④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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