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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此看到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因此,企业使用的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不及时申请注册,也可能因他人在先申请注册,而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他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再提出维权则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和物力,且结果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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