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依职权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国家商标局在没有他人请求的情况下,依法定权利和义务主动决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
这里的职权是《商标法》赋予国家商标局的权利和义务。依职权是商标局的主动行为,它不以他人的请求为其实施裁定的条件。国家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是因为该注册不当商标与其他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是因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中的任何一项禁止性规定,或者是因为该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商标法释义》)。比如国家商标局依职权裁定撤销“拉登”、“总理”、“世贸”等商标就是因为这些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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