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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和近似的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上述的申请在先,是指先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并以此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相同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则要考虑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并以次驳回使用在后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在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最早在活动中使用其商标时的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这些使用在先的证据应在受到国家商标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

  如果申请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对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家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如国家商标局已通知单申请人未参加的,视为放弃申请。

  另外,也有认为如果遇到要通过协商或抽签来决定一个商标的归属,何不采用两个人共同申请注册拥有个商标。当然,这也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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