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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境外投资并购及退出途径

境外投资并购及退出途径

兼并重组境外并购的架构搭建及注意事项

1、架构搭建在架构中设立SPV1的原因:中国境内的投资主体需就其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及资本利得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之间设立一家SPV,则可将从项目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等外汇收入均留在境外SPV而暂不向境内投资主体分配,境内投资主体暂时无需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只有当SPV向境内投资主体再做利润分配时,境内投资主体方才需向中国政府缴纳相关税项。

实施前述税务筹划的前提是:

1)从中国税角度,SPV不被认定为纳税居民企业。

2)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不适用SPV。

2、境外投资的审批

(1)发改委部门的核准/备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中央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除上述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报地方发改委备案。

(2)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3)外汇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完成上述发改委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后,公司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的相关登记及换汇手续。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如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持股30%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还需就境外投资事宜,履行国资监管的审批程序。如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境外投资,采取一些规避方式(规避当地的反垄断、商事审查等),有风险,需要国资委批准同意。境外投资的退出方式1、通过境外上市实现退出新加坡、北美证券市场:实际控制人变更,管理层不变,不需要等待。香港联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再申请IPO。成功案例:中航汽车(是我在嘉源主办的项目)、中信大锰等等。下图为中航汽车重组后的架构图:中国企业以境外资产在境外上市,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红筹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即: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通过A股IPO实现退出以下是为实现A股IPO搭建的架构:经典案例: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家以全部境外资产、业务,在A股IPO的公司(环球律师事务所为保荐人律师),股票简称为招商轮船(601872),公司在2006年11月发行上市。以下为招商轮船重组前的境外投资架构,下图红色的是一家BVI公司,招商局轮船为境内公司。

3、通过参与A股上市公司的重组实现退出以下是为便于参与A股上市公司的重组搭建的架构:案例:攀钢收购澳洲上市公司重组开始前:

(1)大部分在中国境内没有业务,不熟悉中国市场的外方股东,更愿意进行现金交易,不愿意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2)境内外审批繁琐。中国证监会新政策:并行审批—上会前不非得获得除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外的其它批准。但需要在协议生效条件中加以明确约定、并充分披露风险

3)并购基金的参与。

境外并购怎么做

1、找好中介很重要:

(1)了解当地的政策(南非当地的黑人保护政策、欧洲北美的反垄断政策、以及对中国国有控股企业的抵制)

(2)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前期依靠数据库、决策前一定要去现场)

2、现状:

(1)境外好企业确实不少

(2)跨境卖方财务顾问很专业

(3)中国的买家观望的居多(投资多在房产、酒庄、牧场、矿方面),真正买企业的少(语言的障碍、被忽悠、并购后的整合是难题、真正可以做跨境管理的人才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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