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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_专利无效的理由_专利无效费用

 

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一.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用1、专利无效费用官费: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专利无效请求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专利无效费用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无效费用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无效费用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2、专利无效代理费:发明专利20000元起,实用新型专利15000元起,外观设计专利10000元起。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一)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二)专利无效宣告理由: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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