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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设计、摄影摄像、音乐舞蹈、文学艺术等作品著作权代理

  一、作品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著作权代理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三、作品登记的必要性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著作权代理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著作权代理询热线:010-56207640



业务洽谈请致电:010-56108681

工作时间: 9:0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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