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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范围_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有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条件的“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而且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作品要求是通过一定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非机械记录、通用表达成果。(比如机械录制下某段声音的录音制品,不属于“作品”;再如一收录全市医院电话的电话簿,如仅是按笔划顺序或拼音顺序排列,则不能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作品。)

  (2) 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在这里,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是指表述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或技术经验及生产工艺方法和技能等内容的智力创作成果。

  (3) 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不是抄袭他人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即思想本身),因此著作权对作品内容并不要求必须具有新意,只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也即作者在掌握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融汇进去,以自己的方式表现出来。独创性是判断一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4) 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能够予以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能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才能被人们感知,也才能被利用和传播,从而实现其社会价值,也才能使作者通过作品的被利用而获得财产价值。这一点从另一方面说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著作权不保护一个摄影创意,但保护根据该创意而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各国著作权法都对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规定的保护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人可自由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及支付报酬。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的。在使用作品时,仍需署作者的名字,并保护作品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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