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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与版权保护

发布于 2022-03-23 18:28 阅读(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每当奥运会开幕,奥运转播维权纠纷往往如影随形。2022年1月至3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运用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集中整治各类非法传播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节目及相关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赛事期间,人们观赛热情高涨,网络平台中相关话题热度持续走高。但是,流量背后,著作权侵权风险不容忽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说,“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梳理调研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予以解读,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

体育赛事传播的***大特点在于时效性。赛事发生当时,是受众关注程度***高之时,也是赛事商业价值转化可能性***高的时段,故多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赛事热播期。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审结的两起以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为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均属于此类情形。

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的抗辩理由与体育赛事特点紧密结合,往往认为对体育赛事的文字、图片报道等属于时事新闻或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审判***庭法官商建刚认为,换个角度,讨论为什么不保护体育赛事本身,也许更加容易形成共识。

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

“体育赛事本身并非著作权的客体。”商建刚表示,著作权法要求作品能够反映一定的思想。而体育赛事尽管体现的是竞技之美,但主要是体育活动,难以被认定为表达。通常情况下,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没有预先设计的动作、比赛经过与结果。同时,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水平的发挥及由此带来的具体比赛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换句话说,对于某一具体的体育赛事而言,体育赛事本身与其所表达的内容是无法区分的。

有观点就此混淆了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的界限,认为节目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只是赛事的直播内容。对此,冯刚解释,像奥运会等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往往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体育赛事节目具有***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视听作品,除包括传统的电影、电视剧之外,还包括网络电影、网剧、动画片、短视频等形式。”冯刚表示,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冬奥会等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在观看冬奥会时,要谨慎传播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秉持类似的裁判观点,支持体育赛事节目具有***性,但认为其属于类电影作品。在聚力公司诉广东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该院指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关键在于***性及固定性的认定。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性表达”。同时,球场上一旦出现犯规、进球,导播通常立即插播犯规、进球的回放镜头,充分说明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在摄制的同时实现了固定。因此,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

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侵权。那么,如果只是将节目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是否也构成侵权?冯刚表示,无论是将节目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还是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节目片段,除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外,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需要明确的是,作者对自己作品的独占权不能妨碍公众对信息的追求。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均对著作权进行了权利限制,以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法条中还加入了兜底条款,对于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也进行了范围上的扩充,从而使合理使用的判断更加适应新情况和新技术带来的冲击。

冯刚提醒,合理使用是有前提的,即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冯刚建议,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转播网站的侵权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央视国际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足联授权取得了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包括以直播、延播、点播的方式传播赛事等媒体权利。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手机App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葡萄牙对西班牙等共17场完整赛事的链接,并在涉案App的开屏广告、首页和热门专区提供涉案赛事的信息,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涉案App观看涉案赛事实时直播。

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其著作权。网络科技公司则主张,其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对涉案赛事信号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筛选,已尽到合理义务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科技公司将涉案赛事展示于其涉案App热门栏目,并在涉案App开屏页中宣传世界杯比赛的相关内容,在无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网络科技公司应当知道被链接网站存在侵权的较大可能,但其仍然对被链接网站进行推荐和展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冯刚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发现被告网站中有侵权内容,被告主张其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此时,举证义务即发生转移,需要由被告就其网络服务者的地位及无过错承担举证义务。如不能证明,则应认定被告是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则构成共同侵权。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站具有主观过错的典型情况,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发出预警函、网站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侵权行为发生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期、网站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等。

部分先行调解的创新

2022年1月10日,在北京冬奥会开幕进入倒计时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创新探索部分先行调解,在央视国际公司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对当事人围绕部分诉讼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先行调解书,全力保护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

央视国际公司诉称,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据此进行维权。微播视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抖音”软件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大量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GIF图及短视频,侵害了其合法享有的相关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市场“手机助手”App上,展示并推荐“抖音”软件,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据此,央视国际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微播视界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抖音”软件提供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手机助手”App向用户提供“抖音”软件的下载;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亿元。

案件审理中,央视国际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微播视界公司在“抖音”软件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并不再传播侵害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著作权的视频。

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行为保全申请后,立即删除了经原告取证由用户上传的涉嫌侵权短视频链接。同时,对用户上传的其他可能涉嫌侵权的相关奥运赛事节目内容进行主动排查和删除。微播视界公司还表示,该公司将尽***大努力,对“抖音”软件用户传播2020东京奥运会和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进行版权监控管理,以促进奥运会的正版、合法传播。

针对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浦东法院组织央视国际公司和微播视界公司进行听证,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听证中,央视国际公司认可微播视界公司已采取的保护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版权的措施,及其对加强“抖音”软件上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版权监管的表态,并希望双方能密切配合,共同加强2022北京冬奥会的版权保护。

鉴于双方达成了高度共识,且已超出原告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的范畴,央视国际公司和微播视界公司一致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就***项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先行调解书。央视国际同时撤回行为保全申请。其后,浦东法院作出部分先行调解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胡琛罡表示,该案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行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对基本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诉讼请求探索进行部分先行调解。在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影响对案件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出具先行调解书。部分先行调解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有利于后续纠纷的解决,也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切实保护好奥运版权,不仅是对奥运五环所代表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尊重,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该案通过部分先行调解,在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前明确了短视频平台加强冬奥会版权监管的举措,也为冬奥会权利人和短视频平台搭建了合作平台,畅通了维权渠道,为2022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0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89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