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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协助抓捕类立功裁判要旨

发布于 2023-05-14 15:01 阅读(

作者:广强知产刑案团队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一、取保期间,带领同案犯投案自首,构成立功

经查,孙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联系同案犯张某和许某并带领二人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情节,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对此上诉、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被抓获当时,带领公安到犯罪窝点,抓获另一个同案犯,构成立功

本案的具体到案经过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举报,随后联合工商局人员在举报人陈某的带领下去到某工业区后门抓获王某,并指认王某在那边有窝点。王智当场承认其销售假冒的丹尼尔惠灵顿牌子手表,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可知,公安机关是先抓获王某,然后在王某的带领下找到犯罪窝点,并在犯罪窝点内把李某抓获的。该情况与《***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第3点“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的情况相符。因此,王某上诉认为其行为构成立功成立。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举报网逃人员,带领公安前往其住所将其抓获

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黄某、辜某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告人林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某公安局举报称其发现网上在逃人员黄某在某酒店的房间,并带领该局民警到该处抓获黄某;又于同月31日向公安局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辜某的藏匿地点,并带领该局民警到南安市抓获辜某。

经查,林某归案后除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藏匿处所,还带公安人员到上述处所抓获该在逃人员,对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作用,具有立功表现。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关于此节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四、约同案犯出来,为公安成功抓获同案犯创造机会,构成立功

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6月12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第二次接受讯问时供认其是找董某购买的假冒商标贴膜;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董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董某于2016年6月14日在其公司内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检察员提交的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张某到案后电话约董某在一工厂见面,使得侦查机关成功将董某抓获,董某对该份情况说明当庭未表示异议,综合上述情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可认定上诉人张某协助抓捕董某,具有立功情节,故对上述出庭意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打电话给同案犯,叫同案犯回来配合调查,构成立功

民警在中山市某工业区一路边抓获王某,后通过突审,王某主动交代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在民警的要求下,王某使用其电话联系王某甲回现场。同日1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附近路段抓获王某甲。王建先主动交待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及其辩护人的关于王某构成立功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六、写信给同案犯,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构成立功

在二审审理期间,另案处理人员陈某山在上诉人陈某的书信规劝下向广东省潮州市某派出所主动投案,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人员将陈某山带回对其执行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的拘留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人员陈某山所作的讯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陈某通过书信规劝陈某山投案自首,陈某山亦在其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的规劝行为一方面为抓捕陈某山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还缩短陈某山在逃时间,敦促其认罪服法,降低了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可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陈某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