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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于 2023-09-01 18:00 阅读(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民生案件调查“铁拳”行动,重点调查食品非法添加、“医药”“医药”虚假非法广告、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劣质天然气、刷炒信、假冒知名品牌、旅游市场价格欺诈、预付费、销售“假”牛羊肉、销售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等15种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违法行为,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和商业环境。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01

  北京康源中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语案

  2022年12月4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通过该机构官方微信小程序“北京康源中一”发布了虚假夸张的广告。

  经调查,双方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多种产品只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和药品,但在广告中宣传其保健效果,明确或暗示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效果。由于该网站是由双方自己制作的,因此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北京灵途酷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

  2022年7月1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TDTSDH08Z新大洲-本田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抽样2辆,其中备样1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车速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销售4辆,其中备样1辆,采购价2300元/辆,销售价3300元/辆。该批产品货值165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75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2022年2月2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受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洋溪镇农业服务中心委托,代理“洋溪贡米”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洋溪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经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志》复印件中记载的“洋溪贡米”内容与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上述书籍不一致。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上述书籍没有“洋溪贡米”的记载,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是伪造的,属于虚假材料。

  当事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北京博宏科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案件

  2022年3月2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他们在自己的网站一级页面上传了“合作伙伴”的相关内容,宣传了国家电网、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航天综合技术研究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航天大学等23个单位图标,称为上述单位的“合作伙伴”。

  经调查,双方未能提供与声称的23个单位有合作伙伴关系的证据材料。中国航天综合技术研究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清华大学、西北理工大学、公安部***研究所等单位回复称,与双方没有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的规定。2023年5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北京嘉华恒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和商标侵权案件

  2023年1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移线索。当事人销售的蛋黄软饼(椰奶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用量的比例之和,测量值为“1.3”、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大用量的比例之和测量值为“1.2”,均高于保证指标“≤1、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票、采购台账、供应商资质和批次检验证书。

  2022年4月29日,食品生产企业对上述蛋黄软饼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产品比较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审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百二十六条***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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