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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撞脸在先申请图形商标,突出显著性答辩过复审

发布于 2022-01-13 12:04 阅读(


  不少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后,会遇到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由于商标申请数量之大,商标难免会与在先申请的商标出现近似的情况。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一则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撞脸图形商标的成功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29类“惠申食品HUI SHEN FOOD”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惠申食品”和英文“HUI SHEN FOOD”三部分呈上中下结构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似一个网球,以绿色为主要基调,球上的花纹为字母“HS”的变形设计,汉字“惠申食品”位于图形下方;英文“HUI SHEN FOOD”位于汉字下方,所占比重较小,仅起标注作用;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惠申食品”。引证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图形以黑白二色为主,图案是一棵树和一条蜿蜒的小河;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部分。

  申请商标“惠申食品HUI SHEN FOOD”取自申请人“上海惠申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高度特定性与***性;“惠”字含义为实惠,“申”字本义是电,引申泛指伸展,“食品”的含义为经过加工制作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质,图形部分的绿色代表天然健康之意;故引证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取材天然,健康而实惠,申请人将继续在食品行业拓展延伸,生产更多健康实惠的产品。引证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其具体含义我方无从得知。

  由上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色彩、整体外观及显著性、设计含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商标近似。

  此处援引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形部分主要起装饰作用,不被商标局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有:

  二、申请人上海惠申食品有限公司选用企业商号“惠申食品”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无疑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不成立。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终裁定“惠申食品HUI SHEN FOOD”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惠申食品HUI SHEN FOOD”商标复审成功案例,我们能够看出,组合商标撞脸在先申请的图形商标,在此情况下,一定要重点突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对于组合商标来说,中文部分自然是显著识别部分,律师抓住这一点进行答辩分析,成功让申请商标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