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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张某某假冒蓝月亮商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发布于 2022-07-16 18:07 阅读(

岫岩满族自治县: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经过简单加工生产假冒“蓝月亮”等品牌的洗衣液、皂液等物品,并向赵某(已另案处理)进行销售,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3398元。

另查,张某某于2020年6月份,因生产假冒“蓝月亮”、“超能”、“立白”等品牌洗衣液欲予销售,被公AN机关查获。后经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4月12日以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已缴纳)。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也确实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前已经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系此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只卖给赵某2000箱价值4万多元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剩下的就是其出售加工洗衣液原材料的钱。

***辩护人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同被告人张某某意见一致,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应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转账数据进行详细的核对,扣除被告人张某某所陈述出售的洗衣液原料的价款来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

2022年6月2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与证人赵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份一直在从事加工生产假冒多种品牌洗衣夜的行为,赵某向其购买的是加工的成品而非原材料,故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其仅生产并出售给赵某2000箱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其余为出售原材料的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款、第六十九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