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注册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法律意义。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1、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防止恶意抢注和混淆性注册3、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保障消费者免受混淆和欺骗5、提高商标注册质量和公信力
 1. 商标初审公告
   1. 商标初审公告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
 2. 异议申请提交
  2. 异议申请提交
      异议人应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 异议受理与通知
  3. 异议受理与通知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经形式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4. 被异议人答辩
  4. 被异议人答辩
      被异议人收到通知后应在3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未答辩者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5. 证据交换与质证
  5. 证据交换与质证
      双方可针对对方材料提交补充证据,商标局可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6. 审查裁定
  6. 审查裁定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和证据依法作出异议成立或不予成立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理由: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已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应不予注册。例如,异议人拥有“ABC”商标,而申请商标为“AB&C”,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可能引发异议。
          

理由:申请的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了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淡化”效应)。《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此提供保护,强调驰名商标享有跨类防御权。例如,异议人的“可口可乐”作为驰名商标,若被他人注册在服装类,即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
          

根据驳回理由针对性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证据、商标区分性证明、共存协议等。
          

理由:申请人以不正当目的注册商标,如抢注异议人未注册但已使用的知名标识,或通过注册谋取不当利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进行注册。例如,异议人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可基于此理由异议,以打击不正当竞争。
          

理由:申请的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可能误导公众或违背公序良俗。《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此类禁用情形,如虚假宣传或歧视性元素。例如,商标包含敏感政治符号或低俗内容,异议人可提出反对,维护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