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_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注册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法律意义。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1、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防止恶意抢注和混淆性注册3、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保障消费者免受混淆和欺骗5、提高商标注册质量和公信力

商标异议流程详解
商标异议的法定理由
  • 1、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导致混淆)

    理由: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已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应不予注册。例如,异议人拥有“ABC”商标,而申请商标为“AB&C”,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可能引发异议。

  • 2、侵犯驰名商标的权益(淡化或损害显著性)

    理由:申请的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了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淡化”效应)。《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此提供保护,强调驰名商标享有跨类防御权。例如,异议人的“可口可乐”作为驰名商标,若被他人注册在服装类,即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

  • 3、侵害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或企业名称权)

    根据驳回理由针对性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证据、商标区分性证明、共存协议等。

  • 4. 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理由:申请人以不正当目的注册商标,如抢注异议人未注册但已使用的知名标识,或通过注册谋取不当利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进行注册。例如,异议人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可基于此理由异议,以打击不正当竞争。

  • 5.违反禁用条款(损害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

    理由:申请的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可能误导公众或违背公序良俗。《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此类禁用情形,如虚假宣传或歧视性元素。例如,商标包含敏感政治符号或低俗内容,异议人可提出反对,维护社会秩序。

  • 商标异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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