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注册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法律意义。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1、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防止恶意抢注和混淆性注册3、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保障消费者免受混淆和欺骗5、提高商标注册质量和公信力
1. 商标初审公告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
2. 异议申请提交
异议人应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 异议受理与通知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经形式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4. 被异议人答辩
被异议人收到通知后应在3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未答辩者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5. 证据交换与质证
双方可针对对方材料提交补充证据,商标局可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6. 审查裁定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和证据依法作出异议成立或不予成立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理由: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已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应不予注册。例如,异议人拥有“ABC”商标,而申请商标为“AB&C”,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可能引发异议。

理由:申请的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了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淡化”效应)。《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此提供保护,强调驰名商标享有跨类防御权。例如,异议人的“可口可乐”作为驰名商标,若被他人注册在服装类,即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

根据驳回理由针对性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证据、商标区分性证明、共存协议等。

理由:申请人以不正当目的注册商标,如抢注异议人未注册但已使用的知名标识,或通过注册谋取不当利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进行注册。例如,异议人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可基于此理由异议,以打击不正当竞争。

理由:申请的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可能误导公众或违背公序良俗。《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此类禁用情形,如虚假宣传或歧视性元素。例如,商标包含敏感政治符号或低俗内容,异议人可提出反对,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