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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多丽诉3商家商标侵权又胜诉,成功维权!

发布于 2023-03-15 18:26 阅读(

自南宁晚报联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3·15维权线索征集令”,向广大读者征集消费维权案例及消费维权经验以来,收到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反映消费维权案例以及分享消费维权成功经验。

今天,我们就与广大读者一起分享广西本土家电行业佼佼者的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多丽公司),状告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等3家商家的商标侵权案件并维权成功的经验。

该商标侵权案件经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终南宁多丽公司胜诉!据判决书判定,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等3家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宁多丽公司所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同时,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赔偿南宁多丽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出击维权:屡被侵权愤而将3商家诉至法院

人有其名,商有其标。在广西深耕多年、本土家电行业佼佼者的南宁多丽公司,因其生产的系列电器质量过硬、经久耐用、性价比高而深受区内外消费者喜爱,近年来却引来一些不良商家通过“傍***”生产“山寨货”充斥市场。

南宁多丽商标

其中,南宁多丽公司委托的专业知识产权张相羽律师带领的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的打假维权团队经市场走访调查得知,市场上多家商家在批发销售、标称由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电风扇,其在扇罩装饰片主体部分正中标注的商标标识,与南宁多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

同时,该打假维权团队进一步走访调查得知,该电风扇除了在南宁市中华路120号瀚德嘉诚小商品批发市场内有一家经营部进行批发销售,在青秀区青环路、凤凰岭路也有经营百货和家用电器类的商家在销售。

打假维权团队经公证现场取证的涉案侵权商品

之后,该打假维权团队经公证现场取证,南宁多丽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动感新世界百货店、南宁市株伟日杂百货店,以及批发销售的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追加被告)分别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任何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原告控诉:3被告所批发销售的电风扇侵权

2020年4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3起案件进行立案后,于同年10月1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对这3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南宁多丽公司陈述,其公司是一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其自身的“多丽”字号和“DUOLI多丽”系列商标商品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DUOLI多丽”系列电风扇商品,已多年获得“广西***产品”称号。也出于此因,其“多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蕴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常有“模仿者”竞相复制、模仿其公司的“多丽”系列商标。

南宁多丽公司认为,其公司注册的第4836051号“DUOLI多丽”商标,早在2005年8月15日申请在第11类“吸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风扇;排气风扇;电子消毒柜(消毒碗柜);电暖器;电加热装置;暖气片;浴室装置;消毒设备;冰箱;车灯(截止)”商品上注册,并于2012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的知名商标,目前该商标正处于有效期内。

南宁多丽公司还认为,反观3被告销售的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合法拥有使用的商标核准使用的电风扇属于相同商品,且该电风扇在扇罩装饰片主体部分正中标注有“多丽DLLOLE”商标标识,该标识仅是通过将南宁多丽公司的“DUOLI多丽”商标的字母部分“DUOLI”,以及汉字部分的“多丽”顺序进行简单位置调换,并假以艺术化形式对“DUOLI”进行简单处理。而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上看,该电风扇的标识无论从读音、字形还是含义、组合要素上看均与南宁多丽公司“DUOLI多丽”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辩称:来源合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南宁市动感新世界百货店、南宁市株伟日杂百货店两被告的经营者在庭审中分别辩称,他们均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0号、第4836051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所称的商标知名度。他们均表示,他们只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具备鉴别所销售的“多丽”电风扇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在庭审中则辩称,其同样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0号、第4836051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所称的建厂历程、发展历史等。其还承认前述二被告确实从其经营部进货,但他没有侵权的故意。

该经营者辩称,其销售的电风扇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供货商(即生产厂家)是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的电风扇标注的字母商标“DLLOLE”是厂家的注册商标,在“风扇”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南宁多丽公司“DUOLI”拼音商标的艺术字处理,对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害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还辩称,南宁多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销售行为给南宁多丽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其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效益低,南宁多丽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案情复杂,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可原告属争议注册商标权利人

2020年11月23日及12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多丽公司为第4836050号、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南宁多丽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判断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要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院判决:3被告所售的争议商品构成侵权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侵权商品系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风扇”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扇框正中及说明书的标识,“多丽”二字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字体相似,部分视觉效果与“DUOLI”拼音的艺术变形相似,两者组合图案标整体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而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南宁多丽公司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

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正中标识有“多丽专业制”字样的图案,其中“多丽”二字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拼音部分的发音相同,且字体较大,下方有加粗双线条衬托,属于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上述“多丽”二字虽为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但其将“多丽”二字突出使用在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属于侵犯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宁多丽公司合法拥有的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同时,判决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分别赔偿南宁多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目前,该两起案件判决均已生效,后经南宁多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两起案件均已执行完毕,执行款也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