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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的收入和费用问题

  2016年的高新企业评审,加大了对收入和费用的评审力度,凡是收入和费用不合格或不达标的情况,均被一票否决。这反映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评审重点由核心知识产权逐步向企业的收入和研发费用扩展。那么,如何准确处理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的归集呢?

  1)以主营业务为核心的经营活动

  第一, 产品( 服务) 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他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2)按研发项目细化科目的设置

  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 均应先在“ 研发支出” 科目中归集, 期末, 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企业认定标准的第四项条件,研发费用总额的计算,如果认定当年研究开发项目尚未完成, 则“ 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应按上年“管理费用”与“研发支出”的借方余额合计计算。其中,“管理费用”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研发支出” 余额为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转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对于将参加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来说,应归集完整研发费用的总额。

  3)费用的归集必须有合法凭据

  有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 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因此发生时就要注意收集合法依据。如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应记录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 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因此,企业应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研发费用的归集都要有合法依据,并逐月结算入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的比例?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上述规定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的确定是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确定一个比例,还是按每年分别确定一个比例?如:2005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2006年销售收入16000万元、2007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确定研发费用的比例时是确定为3%,还是分别每年度确定各自的比例。若是分别每年度确定各自的比例,如何理解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如何计算?

  回答:

  我们看政策规定,这个是总额除于总额,并不存在非常的难理解之处,不过很多企业朋友由于平时关注企业情况比较多,对政策内容解读怕不到位,这个是可以理解的。

  研发费用的比例=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近三年的销售收入总额

  这个比例是否符合条件,就要看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多少定的。

  高新企业认定费用案例:

  一个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是100万, 销售收入是1000万

  2015年研发费用是300万,销售收入是6000万

  2016年研发费用是800万,销售收入是2.1亿

  那么研发费用的比例就是 100+300+800/1000+6000+21000=4%

  那么以最后一年2009年的收入2.1亿,研发比例至少要超过 3%,那么这个就完全符合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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