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江苏来京者李某,近日因在北京丰台区某电子通讯广场一柜台大肆销售假冒诺基亚手机,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通讯科技广场一柜台内,大肆销售假冒的诺基亚手机,于2008年6月5日被查获,当场起获假冒诺基亚牌和VERTU牌手机共69部,价值人民币82 795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李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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