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寬城法院判處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白酒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據悉,2013年10月份左右,家住寬城縣化皮溜子鄉的王某電話聯系家住興隆縣的李某,讓其進批專銷外縣的某品牌白酒。二人商討后,李某聯系到北京一黃姓男子,並約定由李某帶著樣品到北京與其商談購貨一事。2013年11月中旬,李某與王某來到北京,李某與黃姓男子商定以每件45元的價格購買紅色包裝的某品牌白酒,后李某又以每件47元的價格賣予王某。2014年1月,李某分兩次在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馬路邊的一輛藍色高欄貨車上卸下其購買的白酒共計2000 余件,並當場支付黃姓男子貨款共計80000余元,李某用自己的廂式貨車,分四次將其在北京購買的白酒送至王某的庫房內,王某通過匯款的方式支付李某貨款共計100000余元。隨后王某將在李某手中購買的白酒中的1040件銷往寬城19家商店,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3700元,另外未銷售的1114件白酒被公安機關查扣。經鑒定該品牌白酒為假冒我市某集團酒業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根據酒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具有批發資格的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隨附單隨附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與貨必須相符。而李某向黃姓男子購買白酒時對方未提供酒類流通隨附單。王某的批發部日常經營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的批發零售,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証。該案經寬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