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撤三
商标补证
商标许可
商标续展
商标争议
商标异议
商标变更
商标复审
商标答辩
商标纠纷律师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商标注册文书
免费商标注册
商标纠纷律师:北京高院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百度公司被诉垄断案

  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百度公司即对该公司所属的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人人公司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垄断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人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即使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因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的事实,考虑到应当尽可能地以最迅捷的手段降低“垃圾外链”对用户利益的损害,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也具有一定正当性,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件典型的垄断案件,涉及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典型的垄断行为。本案对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狼爱上羊》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享有专有使用权。被申请人汤某拟在2010年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狼行天下》演唱会,主办方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博客网页上公布的汤某演唱曲目中包含有涉案的《狼爱上羊》等9首作品。鸟人公司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裁定:华夏弘扬公司和汤某在2010年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汤潮《狼行天下》演唱会中不得表演《狼爱上羊》等歌曲。汤某在演唱会中仍然演唱了上述歌曲,法院随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华夏弘扬公司及汤某罚款共计21万元。

  【点评】 诉前禁令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遏制侵权行为发生,减少损失等方面有重大作用。本案为国内首例针对演唱会的诉前禁令,其裁定理由、结果和执行情况对此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搜狐博客博文抄袭案

  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其博客上。2009年8月2日,被告于某在其搜狐博客上发表了文章《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该文的第六段整段引用了李强的上述文章的第五段内容,却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的博文已构成对李强博文核心内容的使用,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于某立即停止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内容,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

  【点评】 本案系我国首例判决的博客著作权侵权案件。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被广泛使用,博客注册用户虽能够自由决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无论作品系以何种形式发表或传播,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案

  原告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易建联以该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为由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姓名权)的典型案件。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对“知名度”的认定并非以达到为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为标准,而是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4D影院座椅专利侵权案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动感运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刘敬平为专利权人。中视京诚公司将其生产、销售的4D动感座椅系统安装于江苏省某影城4D影厅。刘敬平认为中视京诚公司生产、销售的4D动感座椅系统侵犯其专利权并构成假冒专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视京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刘敬平享有的专利权,判令中视京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假冒刘敬平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刘敬平经济损失等共计27万余元。

  【点评】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改变了以往坐堂问案的思路,注重实地考察。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前往中视京诚公司销售并安装座椅的世纪影城,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经过比对中视京诚公司也认可了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具备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的审理结果实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高达”玩具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万代享有“高达”系列拼装玩具的外包装及使用手册的著作权。株式会社万代先后在广州、北京等地经公证购买了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高达”系列玩具共计41件,其中部分玩具由黄某销售。株式会社万代认为上述产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使用手册与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泓利公司及黄某均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泓利公司及黄某就41件侵权案件共计赔偿株式会社万代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余万元。

  【点评】 株式会社万代作为世界上较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其“高达”系列玩具风靡全球,但仿冒其产品的行为却时有发生。上述41起案件最终全部认定被告均构成侵权,判令赔偿权利人70余万元,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

  美健图形商标侵权案

  原告北京中韩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美健” 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09年12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李某、潘某在未经中韩美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存储并销售假冒中韩美健公司“美健”牌HY-7000型温热治疗器共计36台。随后,中韩美健公司对李某、潘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已经查实侵权产品销售15台,扣押21台。在没有相反证据,仅有当事人的单方陈述的情况下,不能推翻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侵权产品销售和扣押数量。因此,应依照合计36台的数量来计算中韩美健公司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潘某赔偿中韩美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万元。

  【点评】 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重要途径,本案对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与在先处理的刑事案件相衔接进行了有益探索。法院认为对于在刑事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侵权产品数量,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应当作为在后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确定赔偿额的依据。

  北京鬃人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鬃人是北京特色的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原告白广成是北京鬃人仅有的两位传承人之一。白广成创作完成了民俗鬃人作品 “跑驴”,并拍摄了“跑驴”的照片,上传到北京鬃人网上进行展示。后,白广成在北京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直营店购买月饼,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老北京”月饼包装上印有自己的作品“跑驴”,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艺术作品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如民间艺术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构成作品的条件,可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白广成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 本案建设性地提出,符合著作权法条件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形式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认定本案中的鬃人作品“跑驴”具有独创性,给予创作者相应保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于“连接模块”发明专利行政纠纷案

  ADC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印刷电路板的导体连接模块”的发明专利,被驳回。ADC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ADC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一份于1985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文献客观公开了ADC公司的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判断。将这份专利文献与另一份2000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文献结合,并考虑公知常识,这一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得出ADC公司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其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点评】 本案完整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的三步法原则,即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重新确定涉案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涉案申请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创造性评判标准,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这一专利制度的核心思想。

  “杏花村”商标异议行政案件

  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申请“杏花村”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杏花村”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准以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杏花村公司在酒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杏花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已经构成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由此对“杏花村”商标的保护不应不适当地扩大。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点评】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可以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但并非能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均获得保护。尤其是从广为人知的公共资源中选取的商标,只要他人不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即使构成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也不能不适当的扩大。



业务洽谈请致电:010-56108681

工作时间: 9:00 - 17:30

商标纠纷QQ:751253525

免费商标注册查询 / 著作权代理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投诉QQ:75125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