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某(专利权人)诉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与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08****6421.2,名称为“一种花生糖的制备方法”相同的方法,并销售了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花生糖,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6770.15元。被告认为,1、被告取得该证据采用非正常手段,该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另外,该证据中记载的方法,并非是被告的实际生产方法,单凭被告的该份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的实际生产方法。2、被告的生产方法与涉案专利权之间存在着较大区别,其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3、被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方法,是传统的花生糖的生产工艺,完全是基于现有技术进行的生产,而并非采用涉案专利的方法,因此属于现有技术。4、花生糖的生产工艺方法,在本地区广为流传,而原告将该工艺方法申请了专利权,并通过该专利权阻挠被告的正当的商业行为,其行为实际上系滥用专利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被告的生产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后法院认为被告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2【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的花生糖生产方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b、c、d、f、g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B、C、D、F、G分别对应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e中的“后加油”方式和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E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a和e中的“先加油”方式和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A、E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3【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案件。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判定涉案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具体涉及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侵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被告所涉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也即原告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相同也不等同,原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