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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律师:判断服务类似更应考虑其目的、内容、方式

  【判决要点】

  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结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对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使用与《非诚勿扰》节目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7曰,原告金阿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于2010年初播出的一档婚恋交友电视节目《非诚勿扰》侵害了其商标权,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参与了该节目筹备,构成共同侵权,遂将二者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判决观察】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各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一种服务商标。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大量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包括被告江苏电视台也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与被告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因此,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其次,原告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是相同的。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关键在于两者对应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

  原告的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被告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一、关于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成者近似服务问题

  金阿欢“非诚勿扰”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简介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非诚勿扰”栏目主持人开场白为:“如果想要渴望结婚成家的那些人来说,我宽慰他们几句,没事宅在家里看《非诚勿扰》,跟《非诚勿扰》有关的事,都促进你们的婚姻。—句话,关注《非诚勿扰》,对你结束单身生活是有帮助的”;结束语为:“观众朋友如果想了解24位女嘉宾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可以拿起手机编辑短信81168加女嘉宾编号发送到1066666620或者登陆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非诚勿扰的官方网站,给他们留言。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朋友,可以通过珍爱网或百合网、新浪微博或通过现场报名点报名,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这里追求你们的幸福”。参加《非诚勿扰》的报名条件为达到婚龄的未婚男女,节目中男女嘉宾的自我介绍、兴趣爱好表述、问题的提问及回答、嘉宾的互动,都是为了交友、相亲择偶,节目结束时也有当场达成配对意向或者成果的情况,节目之后嘉宾之间还进行进一步交往(谈恋爱)。江苏电视台在网站上称,为了给更多的女生制造机会,“爱转角”的24个席位除了牵手成功后的自然替换外,还将半个月进行一次整体更换,让相信缘分的单身男女们“有缘千里来相会”。另外,广电总局2010年16号文,新闻网发表的官方文章《电视红娘如何牵红线而不踩红线》,均印证了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为相亲、交友节目。

  所以,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结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本案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使之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題

  本案侵害上诉人商标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电视台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参加节目的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

  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江苏电视台抗辩其《非诚勿扰》节目内容系长江龙公司拥有版权的作品,责任人应当为长江龙公司。法院认为,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电视台下属单位,此为江苏电视台对其下属的分工问題,本案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商标权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的主体应当为江苏电视台。

  对于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抗辩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使用“非诚勿扰”只是指明来源问题。法院认为,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就实施本案侵权是合作关系,其也实际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间接侵权,也不是转播关系,审查义务不适用于其行为,其也不是在使用江苏电视台的节目进行说明来源,故珍爱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江苏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判令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椎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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