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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律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显现无疑。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界定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号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商标权的定性,争议颇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其中“双重性质说”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商号权的性质。该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它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相连,有识别功能,具有人格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而获益,是商事主体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而商标可以有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由于,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具体而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2、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救济

  1通过诉讼方式保护首先,对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冲突。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任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引起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混淆的,均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规制。也就是说,先注册的优先受到保护。

  其次,对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构成老字号的在先商号权才能够获得保护。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老字号还是一般的商号都应该享有保护。

  当前实践中,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形来解决:

  第一、在先的老字号的商号权优先与后注册的商标权冲突。即若老字号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为商标,应当撤销该商标权,优先保护老老字号。

  第二、知名企业的商号权与后注册的商标权冲突。在当前市场中,称得上老字号的企业是鲜见的,而更多的是一些较为脱颖的知名企业。实践中对这些企业的商号权的保护,常常也是优先于后注册商标权受到保护的。然后,对“知名企业”的认定很大程度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企业在证明自身的“知名度”时,可以通过对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市场份额等因素加以举证。

  第三、普通企业的商号权与后注册的商标权冲突。在实践中,纠纷最多、争议最大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普通企业之间。对于这类冲突的解决机制,众说纷纭,法院判决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企业在面对这类纠纷时,应更多的将举证重心放置于其市场影响力的证明上。

  2应尽量做到商号与商标上的统一虽然通过法律诉讼可以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法律诉讼毕竟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而在此过程中,无论诉讼最终的输赢结果,原告和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补偿。因此,企业在日常营运中,应当更加对权利保护。

  企业在竞争中应该有意识的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在其所作的一切形象设计中,应采用同一的视觉形象,并将此种形象通过广告等视觉传播媒介传递公众,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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