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品牌形象,其基本的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固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局是能受理意向申请。
通常的处理方法有三种:
申请在先原则:商标局通过收到该商标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子申请在先的标准;
使用在先原则:对于同一天申请,商标局受理在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未使用该商标,实际做法是由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的期限没有达成协议,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是商标局进行裁定。
混合原则: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因而需要灵活的混合使用商标注册的这两个原则。
商标每年因被抢注所引发的纠纷是层出不穷的,因而商标注册还是尽早注册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