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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放弃部分专用权”?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中含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但企业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又希望整体使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声明“放弃及部分的专用权”,可以获得审查通过,将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并在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薄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放弃专用权”。如需要分类表第31大类的花生商品上申请注册“天府花生”文字商标,“花生”属于分类表第31大类中的通用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企业又需要实际中整体使用,故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的书件上声明“花生”二字放弃专用权。如成都某低压电器厂在第9大类的电器商品上注册“瑞联电气”文字商标,其“电气”二字就声明放弃专用权。这样既兼顾了企业的需要,又不违反商标局的规定。再如四川省古川酒厂就将其产品“古川纯粮液”酒的外包装整体注册为主体商标,但生命“纯粮液”文字放弃专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放弃部分专用权,即放弃专用权部分的图形或文字,必须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必须删除。如注册“天府曲酒”商标,使用商品为矿泉水,则就算“曲酒”二字放弃专用权,实际使用中也会造成混淆,故属于必须删除的情况。但是如申请商标为“天府矿泉水”文字,使用商品为矿泉水,一般情况下则可声明放弃“矿泉水”文字的专用权,而将“天府矿泉水”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中放弃专用权部分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带有欺骗性或夸大宣传的标志,那么申请人即使声明放弃专用权,国家商标局也不会给以核准,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如某企业申请英文“BEST DRINK+图形”组成的商标,申请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因其申请商标中英文“BEST DRINK”的含义为“最佳的饮品”,故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申请人仍然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做了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后果。本案申请商标使用的果酒(含酒精) 等饮料类商品上,其英文“BEST DRINK”的含义为“最佳饮品”,当其使用饮料类商品上时,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大宣传的效果,易使消费者被误导和欺骗,因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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