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尽管许可合同未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但其许可行为仍然有效(合同约定以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第一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许可合同中约定以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的,则不备案该合同不生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这样做首先是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其次是通过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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