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同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这种例外有三种情况: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所谓其他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有的地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地名,他们的其他含义强于地名本身的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如凤凰是湖南省的一个县级区划地名,但人们更易于接受凤凰是吉祥的鸟,“长寿”是健康长寿、“长乐”是长久快乐之意等;二是有的地名自己商标已使用多年,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第二含义”,起到了商标的区别作用。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时可以使用和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点决定了这类商标有时不可避免要把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如“金华火腿”、“荔浦芋”、“会理石榴”、“郫县豆瓣”等,对这种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法律不禁止。 (3)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法规生效前,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普遍商标继续有效。因为现行法规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注册的含有上述地名的普遍商标。如我们曾见到的“上海”牌香烟、“成都”牌墨水、“青岛”牌啤酒等。 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如符合以上三种例外情况,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是,用地名做商标,在实践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地名是标示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社会通用的名称、缺乏显著性。因此也有认为地名作商标起码不属强商标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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